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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乡村集体工业企业管理暂行条例

  二、服从国家计划指导,利用市场调节作用,搞好生产经营;
  三、依法纳税;
  四、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提取并按时上交建农、补农资金以及其它费用;
  五、加强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对用户负责;
  六、执行国家和本省的财经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统计等制度,按期编报财务、统计报表;
  七、切实采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已造成污染的应按期治理;
  八、执行国家、省有关劳动保护和安全保卫的规定,保障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
  九、关心职工集体福利,改善职工的物质和文化生活;
  十、对职工进行政治思想、科学文化教育,加强技术业务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第四章 经营与管理

  第十四条 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董事会,代表企业所有者行使所有权。
  第十五条 对企业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多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承包内容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董事会与承包者商定,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各方必须严格执行。
  企业可实行租赁经营,其所有制性质不变。
  企业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六条 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集体承包或个人承包等经营形式。承包者可采取招标、招聘或企业职工推荐等多种方式产生。
  第十七条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定期召开全厂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制定厂规厂纪;听取和审议厂长(或承包者)的工作报告,讨论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作出相应的决议。
  第十八条 企业招收职工应根据企业生产的需要和乡(镇)、村的劳力安排规划,经过文化、技术考核和体格检查择优录用。企业招收职工可以实行劳动合同制。禁止使用童工和在籍学生。
  第十九条 企业职工实行亦工亦农的劳动制度和按劳分配的原则。股份制企业还应按股分红。
  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劳动保险制度,设立职工保险基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条 企业的收益分配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正确处理积累与消费、工业与农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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