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一般应具有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学历,其中某些技艺性较强的专业课教师,亦可具有专科毕业学历;从事教学或专业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的教师,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实习指导教师应达到技术员或中级技工以上水平。
第二十五条 未达到规定学历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教师,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合格者由教育部门或劳动部门发给证书。
对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应有计划地组织进修培训,进修培训后仍不合格者,应调离教学岗位。
第二十六条 省、市、县(区)要制定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养和培训规划。省、市负责建立培养、培训基地,市、县(区)负责选派教师分期分批参加培训。
第二十七条 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师资主要由现有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和职业师范学院培养和培训。有关高等院校应有计划地开设职业技术教育师范专业(班)。对教育基础薄弱的地区,应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分配。凡分配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教师的毕业生,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各市、县(区)以及各办学部门,可根据需要委托有关高等院校代培教师。
各级教育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应积极选派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担任专职、兼职教师。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对在县以下农村任教的教师,其工资待遇可高于城市同级教师水平。
联办单位对派出担任专职、兼职教师的技术人员,应提供必要条件,保证他们做好教学工作。其待遇应不低于本单位同类人员。
第七章 经费
第二十九条 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多种渠道解决。各级计划、财政部门、各办学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中等职业技术教育的事业经费和基建投资安排要逐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从财政预算中安排职业高中专项补助经费和所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设备购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