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靠科教兴农,推进农村科技进步
20、大力支持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兴办经济实体。其经营利润不上缴、原有补贴不减少、财科设备不平调。对农业广播学校、农技校、乡镇工业技术管理学校和乡镇成人教育学校新办的工厂,其税收政策比照教育系统校办工厂办理;与系统外联办企业,实行先分后税,原财政渠道不变。
21、对在农村科技开发与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的科技人员,应以工作实绩作为职称评定、晋级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在农村职业学校连续兼任教师满3年以上,并继续从事教学工作的科技人员,可参加教师职称评定,从事农业技术推广工作的学校教师,也可以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他们在岗期间可享受相应的待遇。
22、乡镇企业要有长期稳定的技术依托单位,有条件的应建立自己的或联合办的技术开发机构,并按规定提取技术开发基金。乡镇企业从事生产技术服务的所得收入,纳税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免征所得税。
五、加强科技队伍建设,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
23、设立市突出贡献奖。从1992年起,每年奖励10名左右对发展南京地方经济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在发给荣誉证书的同时,奖励市区内一套水、电、气、电话设备俱全的住房或10万元奖金。在职称评定上,可破格晋升。
24、提高科技进步奖励标准,鼓励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凡获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项目,奖励5000元;二等奖项目,奖励2000元;三等奖项目,奖励1000元。对经济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新产品,在投产初期三年内,企业可从产品销售利润中提取2%—8%,奖励参加开发的科技人员,并对企业免征相应的奖金税。
25、积极鼓励科技人员创办民办科技机构,有条件的可实行股份制,可扩大经营服务范围;在保证效益和投入逐年增长的前提下自主决定工资标准、奖励办法和分配形式。
26、提高农业科技人员的待遇。对在乡、镇第一线工作的国家农技人员,浮动的一级工资3年后可转为固定工资;从事农技推广工作30年以上,可享受全额退休工资待遇,其差额由单位在自收收入中解决;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国家农技人员按有关规定优先办理家属“农转非”。
27、凡需引进的科技拔尖人才,满编单位可报市编委批准,先超编进入,然后按原定编制从自然减员中核减;凡在国外学习或参加科研、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留学人员,经市人事局批准,可招聘来宁工作,并由招聘单位提供优惠工作和生活条件,对被聘人员实行双向选择,准许来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