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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劳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1987年7月27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改革劳动制度的有关规定,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发展需要,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使企业和劳动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选择,为搞活企业,搞活城市经济服务,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劳务市场的服务范围和内容
  我市劳务市场主要为南京地区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和城乡劳动者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也可以为外地区服务。具体项目为:
  1、为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提供就业信息,开辟多种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条件;
  2、为企业富余职工、退休人员和自学成才者的合理流动牵线搭桥;
  3、为企事业单位招工、招收培训生提供有关服务;
  4、为本市因路远而上下班有困难的职工帮助联系调换工作单位;
  5、输送介绍各种临时用工,为城乡劳务活动提供方便;
  6、为城镇居民和社会公益事来提供有关劳务性服务;
  7、组织劳务输出,为劳务合作服务;
  8、为技术工人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提供有关服务。
  二、参加劳务市场活动的办法
  1、参加劳务市场活动应办理登记手续。其中,城镇待业人员、待业职工凭南京市待业证登记,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凭单位准许流动证明或退休证件登记,农村劳动者凭(镇)政府或乡(镇)劳动服务公司介绍信登记;
  用人单位凭单位介绍信登记,城镇居民需要家庭服务员,凭本人工作证、户口薄登记。
  2、全民单位招收合同制工人(包括户粮关系不变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及轮换工),需持市劳动局下达的计划指标和市劳动服务公司审批的招工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集体单位从城镇招收合同制工人,可直接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市区的集体单位从农村招收农民合同制工人,须经市劳动局下达计划指标,由市劳动服务公司审定招工简章后,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招收手续。招收的工人如未经就业前培训,招收后应按《南京市就业前培训暂行办法》(宁政发[1986]118号)的规定,培训合格后方可办理合同鉴证手续。
  3、各企事业单位招收就业前培训生,凭市就业前培训中心审批的招生简章,到有关区、县劳务市场办理报名等招收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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