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渡口管理)
(1978年4月19日)
为了加强渡口管理,提高渡运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为人民、为工农业生产服务,以适应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的需要,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县成立渡口管理所统一管理,由公社、县、市经营,长江渡运由市或县的航运部门统一经营。
二、渡口的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过审批。市属单位经营的报市交通局批准;县境以内的报县交通局批准。并向市、县公安、城建、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渡口经营单位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书,向所在县、市港航监理部门申请办理渡船和渡工证照。
四、渡口是社会主义的公共事业,渡口所在地区的社、镇革命委员会经经常检查了解渡口情况,并负责修建属于社、镇管理的渡口、道路、码头。
五、渡口应选择水流平稳的岸坡,岸边须有简易的码头或梯阶,并有必要的候船设施。
六、渡船必须持有检验合格证和航行签证薄,各项安全设施必须齐全,严禁带病行驶。
七、渡船核定的载客人数,应在渡口显明处公布,严禁超载。
八、未经监理部门批准,不准用货船或其他工具替代客渡,严禁客货混装。
九、渡工必须经过监理部门考核持有证照,严禁无证驾运。
十、严格遵守载客定额规定,限额售票,每渡人数要有正确记录,严禁超载渡运。
十一、渡工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航行规章制度,做到一看、二让、三通过,严禁酒后渡运。
十二、遇有大风、浓雾和其它恶劣天气,应停止驾船,不得冒险渡运。
十三、遇有人员落水或发现其它事故,应积极抢救,并及时向所在地公安和监理部门报告。
十四、长江渡口在上水和下水各一百分尺,内河渡口在上水和下水各三十公尺水域范围内,严禁任何船舶逗留、停泊和掉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