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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2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批转市规划局、市档案局<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8月3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3日)废止

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1986年1月28日 宁政发〔1986〕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省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城建档案是城市建设的规划、计划、设计、施工、管理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技术文件,是城市建设的历史与现状的真实记录,是规划、建设和管理城市的重要依据。
  凡在南京地区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均应遵照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条 根据国家按专业统一管理档案的原则,全市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有城建档案的单位为基础的管理网络,实行统一部署,分级管理。
  第三条 市城建档案馆是全市城建档案的主管机构和存储中心。它的基本任务是:
  一、接收和管理全市重要的城建档案;
  二、指导、检查有关档案业务;
  三、开展城建档案的利用与咨询服务;
  四、汇编、出版有关资料。
  第四条 产生城建档案的单位,应视任务大小,设置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领导的档案室或配备专(兼)职档案人员,收集和管理本单位的城建档案。有关的主管局、公司应有分工管理城建档案的职能部门,各县、区应设置城建档案室,接收和管理所辖范围内的城建档案。
  第五条 从事城建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具有有关技术专业和档案专业的知识。对合格者,应按国家规定授予相应的专业职称,保证他们的工作岗位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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