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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城镇房屋拆迁承包奖惩暂行办法的通知

  3、按定额完成承包自行过渡户数基数的不奖不罚,超额完成自行过渡基数的,实行分段计算奖励。
  (1)零星拆迁自行过渡完成百分之三十一至百分之六十的,每户提奖五元;完成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八十的,每户提奖十元;完成百分之八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五的,每户提奖二十元;完成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每户提奖二十五元。
  (2)小区开发自行过渡完成百分之六十一至百分之八十的,每户提奖五元;完成百分之八十一至九十的,每户提奖十元;完成百分之九十一至百分之九十五的,每户提奖十五元;完成百分之九十六以上的,每户提奖二十元。
  (3)未按定额完成自行过渡基数的,每户罚款五元。
  4、私房收购费和附着物补偿费,要一次包死,结余归承包单位,如有不足,由承包单位自行负责。
  5、承包单位内部集体和个人之间的奖罚比例另订。
  五、对积极克服困难,支持国家建设的拆迁户,除按规定妥善安置、合理补偿外,另给予如下奖励,其 和由用地单位另付。
  1、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按搬拆先后顺序,给予先搬者以优先选择定居房的位置、朝向、楼层的权利。
  2、凡自愿到郊区指定地段定居的拆迁户,可提高一个等级的安置面积,若不要求增加居住面积,可按应增面积,给予单体造价百分之三十的奖励。
  3、自行解决定居房的拆迁户,由所在单位或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区房地局核准后,除按规定发给一年自行过渡费外,另按应安置的定居房建筑面积以单体造价的百分之三十给予奖励。
  六、复建房由用地单位提供的,必须按承包合同规定的过渡期限交付使用。凡超过期限的,每超出一天,要按复建房总投资的千分之二作罚款交承包部门。
  七、用地单位与承包部门签订的承包合同,必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审定后才能生效。
  八、自行过渡户定额以外的过渡房由用地单位提供,如需承包部门提供过渡房的用地单位,应按过渡房单体工程造价的百分之五十一次性支付“过渡房经费”,过渡期为一年半。
  九、各郊区(县)拆迁城镇房屋的承包奖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适当降低执行。
  十、本办法由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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