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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和商业流通方面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八、确因建设需要、经过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其占用费按照“谁管、谁批、谁修、谁收费”的原则,区管道路全部由区统一收取,并用于城市道路的维修与养护。但中断交通、封锁道路必须报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九、砍伐树木的审批权限,除古树名木、成片砍伐、大面积更新及“窗口”地段砍伐必须由市审批外,其余由区负责审核批准。市或区批准砍伐树木,都必须从严掌握。具体砍树审批权限如何划分,由市园林局与各区政府商定具体办法。
  十、区属零售商业管理体制的改革,应按照“精减机构、撤销重复层次、减少环节”的原则,由各区政府提出意见,经与市有关主管部门商量后,先行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商量不一致的,以区的意见为主,市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确因工作需要,市有关公司也可在区设置派出机构,其费用由市公司承担。
  十一、所有零售商店不再按中心店、按行业核算,都要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选干部,照章纳税。
  十二、零售商店留利全部留给企业。从明年上半年起,逐步做到零售企业不再向其主管局、公司上交留利和管理费用。
  十三、各零售商店,在遵守国家政策法令、执行上级下达计划的前提下,按照工商登记核定的经营范围,自主经营。零售商店可以跨地区、跨系统多渠道采购商品,择优进货;可以与系统外企业和外地企业建立经销、代销、联营、联销等多种方式的购销关系;可以参与市内外交易市场和贸易中心的购销活动,经营议价商品;为方便消费者购买,经区商业主管部门审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可以跨行业兼营同主营范围相近或相关的商品,可以兼营批发业务和国计民生密切相关的商店,菜场、煤店、理发店、浴室等不得随意撤并,如确需调整,须报经市有关部门批准。
  十四、各零售商店的分配形式,均由企业自行确定。企业应留必要的基金,主要用于扩大经营、购置营业设施以及店房装修等,用款均由企业自己决定。
  十五、各零售商店都要建立和完善以促进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要目标的经营承包责任制。经营承包责任制的形式与内容,可在确保完成国家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各行业、各企业的具体特点,因店制宜,由企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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