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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革城市建设和商业流通方面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改革城市建设和商业流通方面若干管理权限的决定
 (1984年12月20日)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就进一步简政放权,搞活流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搞好城市建设和管理,作出如下决定:
  一、实行城市建设市、区两级负责制。今后市集中力量抓好城市建设的骨干和重要工程,一般工程和维护项目由区组织实施。市各主管部门对各区的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强检查和指导,及时协调和解决需要市里处理的重大问题。
  二、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简化建设审批程序。对搞活流通、对外开放的十条街和十个地段,翻建商业网点和三层以下临时性建筑,在办理必要的用地、拆迁手续后,由区核发施工执照;住宅小区由市核发施工总执照,免验灰线;重点建设项目按总图实施,免发施工执照。
  三、切块下达城市建设和维护资金。按照市、区分工和确保全市重点建设的耗则,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定额和各区城建设施状况,切块下达各区城市建设和维护的资金、材料,实行包干使用,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归区,仍用于城市建设的维护。
  四、为了使各区有一定的应急手段和能力,市从八五年起在市机动财力和城市建设资金中平均给区安排五十万元,用于城市建设和维护的急需项目。
  五、城区道路实行配套下放管理。除主干道、两区共管路外,市管道路的维护、保洁、绿化,下水等配套交给各区统一管理。为了创造经验,决定先在建邺区进行试点,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区政府研究进行试点,八五年全面推开。
  六、房产实行分级管理。今后市只管直管公房中的公用公房,其它由各区管理(公用公房和民用公房同幢区属单位租用的也交区)。白下区先进行试点,取得管理经验后,一九八五年全面推开,由市房产局与区政府共同商定试行办法。
  七、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由各区实行块块负责制。环卫设施如垃圾堆放场、公共厕所及环卫汽车亦由各区负责建设管理和使用。各部门、各单位要自觉服从所在区的管理,主动积极地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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