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拨用地有关事项的通知
(1984年7月6日)
为了减少环节,加快办事速度,市人民政府决定授权市城乡委负责征、拨用地审批及上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九八三年八月一日以来,市政府已经批准征、拨用地而尚未办理转户、供粮等手续的,请市公安、粮食等有关部门凭市规划局所发征、拨用地通知书,抓紧补办。今后,市规划、房地产局仍按各自分工办理土地征、拨手续,市城乡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省、市批准权限负责发出征、拨用地通知书,同时抄报市政府备案。市公安、劳动、粮食、规划、房地产局等部门和建设单位凭此通知书办理转户、供粮等有关手续。
二、征、拨用地面积超过一百亩、征地后需撤销生产队建制和涉及一些要害地区、重要建筑的用地,应先约请市政府有关领导现场察看后再予定点划线,然后办理有关手续。
三、征、拨用地应尽量采取现场会办、当场盖章制度,以简化手续。具体办法由市城乡委与市、区有关部门研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