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发公司根据承包内容提取管理费:承包征地、动迁、复建安置的,按承包费用总额提取百分之三;承包征用土地和动迁安置的,按征用土地、旧房折价、搬迁费用的总和提取百分之五;承包房屋全部工程的,按购房总额内扣百分之二。
五、物资供应
1、按照材料随资金走的原则组织供应。凡开发新区,由购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提供钢材十九公斤,木材(成材)零点零二六立方米,水泥一百五十公斤;承包复建房、零下工程和公共建筑的摊销材料,提供钢材八公斤,木材(成材)零点零一立方米,水泥一百公斤。旧城改造的复建房和配套工程摊销材料,购房单位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应增拨钢材十九公斤,木材(成材)零点零二六立方米,水泥一百五十公斤。
2、高层住宅和办公业务用房,按施工图及其配套工程计算三大材料和特种物资。
3、购房单位负责提供的钢材、木材、水泥、特种材料、设备和部管物资,必须按合同规定组织供应,其中“三材”一律按预算价格结算。木材出材率由开发、购房、施工单位根据材种协商确定。
六、规划设计
1、开发区必须提前做好建设规划,搞好施工图设计储备。住宅设计要执行国家建委〔81〕3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在坚持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下,尽可能提高使用功能,方便居住。
2、开发区的规划设计,必须考虑水、电、气的来源和雨,污水排流去向,做到主体建筑、配套工程同时安排。
3、办公和业务用房要实行统一规划、联合建设,逐步实现公用设施综合使用、统一管理,生活服务社会化、企业化。
七、计划管理
1、开发公司所经营的工程项目,均按商品房进行计划管理和统计。开发区内的工程项目经市城乡委批准后,就可组织施工。
2、购房单位须持有权机关批准的项目文件,方可与开发公司签订购房或其他代办业务合同,合同要明确房屋的地点、幢号、层次、部位和交付日期。
八、建筑施工
1、开发区的施工力量,应在市城乡委主持下,积极推行招标、投标办法,择优选用施工队伍。
2、各项工程实行施工图预算加百分之三的系数,由施工单位包投资、包材料、包质量、包工期。
3、开发公司和施工企业必须坚持施工程序,做到先前期后施工;先零下后地上,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