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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南京市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实施细则的通知
 (1983年12月31日)

  一、总则
  1、为了贯彻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的《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加快城市住宅建设的暂行规定》,有计划地改造旧城和开发新区,城镇建设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2、小区开发建设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以提高土地利用率,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建设速度,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3、市、区城镇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单位,经营开发业务。凡属规模较大的小区由市开发公司承担;规模较小的小区由区开发公司承担。
  4、市、区开发公司必须树立良好的经营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全心全意为城镇建设服务,为建设单位服务,为人民群众服务。各有关方面都要通力协作,积极支持开发事业,努力开创城镇建设的新局面。
  二、任务范围
  1、开发小区建设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就可委托设计,办理征地、拆迁,进行零下工程和拆迁复建等工作。
  2、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区的建设前期工作和市政设施、商业网点、文教卫生等公共建筑工程的组织建设。有条件的可经营住宅或办公、业务用房的建设。
  3、开发公司根据开发计划,办理征地、拆迁、规划、设计、三通一平以及房屋建设。购房单位(或委托单位,下同)可委托其中一项、几项,或者全部,并签订承包协议,按承包内容实行包投资、包材料、包质量、包交付使用的四包制度。
  三、资金管理
  1、省、市政府拨给开发公司以及购房单位或具人交付的资金和材料,一律作为开发公司的周转资金,开发公司有权统一调度和跨年度使用。
  2、经批准用周转资金建设的周转房,建成后要实行统一管理,加快周转,专房专用。
  3、开发区内因拓宽道路、河道、广场、预留绿地等,市政部门管理范围的市政公用工程,中学、医院、影剧院及较大规模的商业网点所需的费用和材料,由市酌情给予补贴,交开发公司包干使用。
  四、计费规则
  1、开发公司计价、取费应本着合理负担的原则,按照不同地段和层次,分别计价。市区旧城改造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售价暂定为三百八十元—四百二十元(不含建筑税和人防设施费用,下同);开发新区的多层住宅每平方米为三百元。凡属高层住宅和办公业务用房,按施工图预算和征地拆迁、配套的费用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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