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南京市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9月29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的管理,促进商品流通,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设施,众多经营者参与,经营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公开的集中性交易场所。
凡以商场、商城、商厦、广场、中心、总汇等名义开办的经营场所,开办者将50%以上柜台或摊位以联营、出租、承包等方式交予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固定费用的,视同为市场。
第四条 计划、体改、工商、税务、物价、公安、市容、卫生、标准计量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管理市场。
第五条 市场实行经营和管理分离的原则。对已经开办的不符合此项原则的市场,必须逐步实行经营与管理分离。
第六条 兴办市场坚持“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筹资兴办市场。
第七条 市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市场建设规划。市场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场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针原则;
(二)市场建设的布局、规模和种类;
(三)市场建设的目标;
(四)市场管理与指导;
(五)其他有关市场建设的必要事项。
市场建设规划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计划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及时组织修订和调整,并报请审批。
第八条 开办市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