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认真开展人武工作创先活动。各级党委、政府、人武部要加强对创先活动的领导,把人武工作创先活动列入本地区、本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目标一并组织实施,区、街道和厂矿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党委、政府(行政)领导得力、民兵组织健全巩固、政治工作生动有效、训练战备任务落实、兵役工作质量优良、武器装备管理良好、以劳养武效益明显、人武部建设过硬的要求,进行考核验收。民兵连、营要按照中央[1991]22号、中办发[1992]13号文件确定的民兵工作“三落实”的要求,开展创先活动。市有关部门组织考评和表彰。凡没有完成人武工作法定任务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不得评为市级先进单位。
  第二十二条 设有人民武装部的街道和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民兵以劳养武活动。加强对以劳养武活动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和管理机构,各区均要成立以劳养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以劳养武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要不断增强养武功能。力争通过不断提高以劳养武收益解决民兵工作的三分之一经费。
  第二十三条 要加强对民兵武器装备的管理
  (一)配备有民兵武器装备的企业,应当把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维修纳入企业设备保养和安全管理计划,按规定落实保管武器装备所需的库房、安全设施和看管人员。
  (二)民兵武器库(室)值班人员不得少于2人,夜间不少于3人,并另有1名人武部干部住库值班,坚持昼夜值班制度,保证武器不失控。
  (三)各种装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保养。要建立健全和贯彻各种管理维护制度。做到装备无丢失、无损坏、无锈蚀、无霉烂变质。
  (四)各武器库(室)均要与当地驻军、公安、武警、消防、保卫等部门及附近民兵组织建立联防,明确信(记)号规定,落实联防人员与处置各种情况的方案。重大节假日或遇有重要情况,要及时召开联防会议,并适当组织必要演练。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为民兵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保障办法可采取政府财政补贴、纳入本单位经费预算、社会筹集、发展以劳养武等多种渠道解决。各级要加强对民兵预备役工作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对民兵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民兵工作条件》并参照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条款的规定,给予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荣誉称号等项目的奖励。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