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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四)民兵携带枪支弹药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时,必须报省委、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五)民兵执行维护社会治安任务,遇有特殊情况需要采取武力措施时,必须逐级上报,经中央军委批准。
  (六)因情况紧急需动用民兵执行任务,来不及按规定程序报批,可由现场主要领导人负责,边行动边报告。
  第十九条 民兵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以党的基本路线和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教育为主。主要内容包括: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国防教育;形势战备教育;时事政策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光荣传统教育;双拥教育;民兵基本知识教育。
  民兵政治教育必须坚持以集中授课为主,以体现兵的内容为主。基干民兵政治教育课每年不少于4次,到课率不低于90%;普通民兵每年不少于2次;年度民兵集中训练每期用于政治教育的时间不少于10%。
  要因地制宜开展政治教育。基层民兵政治教育一般应以连、排为单位,条件许可或需要时也可以连或营为单位。要充分利用民兵集中训练、成建制完成突击性任务或组织民兵重大活动等时机,结合征兵、整组以及重要节庆活动开展政治教育。
  要建立健全民兵政治教育的各项制度。主要有计划准备制度;领导授课制度;到课登记制度;考评奖励制度;总结交流制度。
  第二十条 按照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标准,选拔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年纪较轻、身体健康、热爱武装工作、具有一定军事素质的同志担任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专武干部主要从部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优秀民兵干部和省人民武装学校毕业学员中选配。要加强对专武干部的培训,不断提高军政素质。
  街道人武部长一般由街道办事处领导兼任,也可配专职部长(为街道副职,工委成员),并配专职武装干事。部长、干事的任免由区人武部审批。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人武部第一部长和部长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意见,经所在区人武部考核,报南京军分区审批;副部长以下的专武干部任免,由区人武部审批。企事业单位武装部的正副部长,与本单位中层正、副职同级。其工资、福利、公务费和定级、晋升等问题,按有关规定办理。企事业单位专武干部的专业技术职务由企事业单位评定。
  专武干部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民兵组织建设和武器装备的管理;抓好民兵政治教育;落实民兵参训人员;带领导兵完成战备、治安执勤任务;发动民兵带头参加两个文明建设;负责民兵、预备役人员登记、统计工作,搞好兵役登记,落实预征对象;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军烈属的优抚工作;并负责战时组织动员民兵参军参战、支援前线、保卫后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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