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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第五条 城市民兵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实行党政共管,分工负责。街道和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党委(工委)要每年召开两次议军会议,研究决策民兵工作的重大问题;要设立人民武装委员会,由党委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并制定武委会工作职责,落实每年一次的武委会例会制度。
  第六条 街道和企业人武部是国防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民兵、预备役工作的一线领导指挥机构。街道和企业单位应按规定设立人民武装部机构,大型企业(公司)下属的分厂(车间),符合设立人武部条件的单位应建立二级人武部,并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配备专职人民武装干部,不具备建武装部条件但编有民兵组织的单位,应确定分管领导,并配备专(兼)职武装干部。民兵数量较少的单位也可确定一个部门并指定专人负责民兵、预备役工作。已经设立人民武装部机构的单位不得随意撤、并人武部,裁减专武干部。人武部机构变动必须逐级上报由省政府、省军区批准。
  第七条 凡设有人武部机构的大、中型企业实行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担任第一部长的制度。第一部长在企业党委的领导下,要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重视、关心、支持本单位的民兵、预备役工作,将民兵预备役工作纳入企业的目标管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保障,保证民兵、预备役各项工作任务全面落实。
  第八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武部必须按照上级军事部门的要求建立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建立健全各项民兵工作规章制度,加强纪律和命令意识,搞好正规化建设。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凡符合建一个基干民兵排条件的均要建立民兵组织,民兵的年龄为18-35岁,基干民兵的年龄为18-28岁。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须经基层党组织、人武部门审核批准,确保民兵队伍纯洁可靠有较高的军政素质。
  第十条 民兵按照便于领导,便于活动,便于执行任务的原则编组,尽可能与生产、行政组织相适应。基干民兵要单独编组;女基干民兵的编组按所在区人武部的要求实施。
  建有民兵、交通战备和人民防空队伍的企业单位要按规定分别组建,不得混编,做到一兵一职,各负其责。
  第十一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要按规定搞好每年一次以基干民兵为重点的民兵组织整顿工作,调配干部,做好新老民兵的出入转队,搞好思想教育,增强全民国防意识。要根据市场经济的新特点,针对企业人员变动大、流向广的特点,加强民兵组织的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民兵组织,确保民兵队伍稳定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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