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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南京市城市民兵工作若干规定
 (1995年8月29日 宁政发〔1995〕22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民兵工作,依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民兵工作的指示精神和《民兵工作条例》以及总参谋部、总政治部等国家七部委发布的《关于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市民兵工作是我国国防后备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兵建设的重要方面。城市民兵是战时兵员动员重要来源之一,是城市防卫作战、坚持生产、保卫生产、支援战争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平时发展生产、抢险救灾、维护社会治安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三条 街道、企事业单位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下列有关民兵、预备役和兵役工作任务:
  (一)建立和巩固民兵组织,进行年度组织整顿,适时开展活动;
  (二)开展民兵政治思想工作;
  (三)完成民兵军事训练任务;
  (四)管理、维修民兵武器装备;
  (五)组织民兵担负战备执勤,维护本单位正常秩序,配合公安部门维护社会治安;
  (六)完成新兵征集任务,落实优抚政策;
  (七)进行预备役军官、士兵和动员物资、车船登记,落实战时动员有关准备工作;
  (八)设立人民武装部,配备管理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九)发动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完成急难险重任务;
  (十)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军参战,保卫生产,保护群众,支援前线,完成兵员动员和物资、车船等动员任务。
  第四条 城市民兵工作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条条支持的领导原则。区委、区政府的区人武部对辖区内的民兵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市有关部、委、办、局(公司)对所属企业单位的民兵工作要有指导和要求,做到明确分管领导、明确分管处室、明确分管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并积极支持、协助市、区对民兵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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