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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公用局《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城市供水用水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5月13日 实施日期:2003年7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5年8月26日 宁政发〔1995〕2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本办法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工作和使用城市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从水管理工作。县城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环保、规划、卫生、水利、地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做好城市供水管理工作。
  第七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或者供水主管部门将给予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八条 本市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规划、市政公用、水利和地质矿产等部门共同编制,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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