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持有联合企业批文和项目可行性报告批文;
(4)项目内容符合下列一项:
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投入产出比达1∶2.5以上,产值利税率达10%以上;
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填补我市空白;
产品50%以上出口创汇。
15、城乡联营A类项目,由县区城乡经济联合管理部门按标准提出意见,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审定确认后公布。
16、城乡联营A类项目列入市目标管理,并分别按基建、技改、技术开发、科技攻关等对口纳入市计委、经委、科委等部门的年度实施计划。
17、城乡联营B类项目,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在建项目,第二年可优先转为A类项目。
四、推进城乡经济联合的政策措施
18、新办城乡联营企业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按乡企业用地办理手续。荒地、非耕地免交各项税费。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办理规划手续时,可免交基础设施费、规划管理费、基建验收费、人防费和质检费。
19、各级审批的城乡联营项目竣工投产后,其交纳的地方税收(含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政府确定,享受一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两年地方财政返还的优惠。
20、城乡联营A类项目在规划、土地使用、水电增容、资金配套等方面,有关部门应予以重点倾斜和积极扶持。
21、城乡联营A类项目,享受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扶持。
22、城市企事业单位从城乡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9号有关规定执行。对联营企业从事“一技带三技”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可按照财税字(94)001号规定执行。
五、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的管理
23、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城乡联合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
24、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设立专用帐户,负责管理、使用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
25、市城乡联合发展基金按市和县郊1∶1配套扶持城乡联营A类项目。每年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排意见,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发放与回收。
26、城乡联合发展基金实行有偿使用,使用期一般为一年,月资金占用费为千分之五。各县区负责资金的配套和按期归还。凡不按规定配套和归还资金的县区,市不再安排其使用城乡联合发展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