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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南京市城乡经济联合管理办法
 (1995年7月15日 宁政发〔1995〕151号)


  为了深入贯彻市委、市政府“城乡一体、兴工强农”的发展战略,推动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向深度、广度发展,特对城乡经济联合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职责范围
  1、负责编制全市城乡经济联合总体规划,掌握全市城乡经济联合工作动态,指导城乡经济联合工作。
  2、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城乡经济联合政策和实施细则,并组织落实。
  3、负责审批市批城乡联合企业。
  4、协同有关部门审批安排城乡联合实施环保搬迁及退二进三城市企业的布点,协同安排市重点产品扩散和配套的布点。
  5、负责确定、管理城乡联合重点项目。
  6、负责协调解决城乡经济联合及联营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二、城乡联合企业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7、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审批总投资在1200万元以上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以及环保搬迁、退二井三搬迁的联合企业。
  8、各县区负责审批投资总额在1200万元以内的城乡联合企业(含县区与乡镇联合企业),并抄报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备案。
  9、申报城乡联合企业须附有正式联合协议,经审定批准的新办城乡联合企业,视同该项目立项。新办城乡联合企业在界定资产来源、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尽可能依法组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10、各县区明确城乡联合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城乡联合工作及联营项目的管理。
  11、建立城乡联合汇报制度,各县区职能部门定期向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书面汇报本地区城乡经济联合有关情况。
  三、城乡联合重点项目的管理
  12、按照择优起步、滚动发展的原则,每年选择一批较好的城乡联营项目列为重点,实行A、B、C分类管理。A类项目为当年竣工项目;B类项目为当年在建项目;C类项目为准备项目。
  13、每年排出一批A类项目,由市城乡经济联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跟踪、服务、考核。
  14、城乡联营A类项目标准:
  (1)新办的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或是城乡紧密型联合企业新增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有利于城乡产业结构的调整;
  (2)当年竣工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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