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废止<南京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2日)废止南京市征兵工作暂行规定
(1994年11月1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3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防建设,保证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
征兵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和外商独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公民的光荣义务。全市适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序,都必须依法履行兵役义务。
做好兵员征集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和国防后备力量建设、保卫祖国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第四条 本市的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组织实施。
军分区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武装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是征兵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征兵期间,市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抽调兵役机关、公安、卫生、宣传、民政、交通、教育、财政、纪检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各级征兵办公室,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承办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兵役机关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本地区的征兵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宣传、新闻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征兵办公室做好征兵的宣传和动员工作。
第六条 本市每年的征兵数量、范围、时间和要求,由市人民政府、军分区根据上级的征兵命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