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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江砂的通告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取缔和打击非法开采江砂的通告
 (1995年1月6日)


  近来,长江南京河段非法开采江砂活动十分猖獗,这不仅影响河势稳定、防汛安全,而且阻塞航道、危及国家水下通讯设施和扰乱社会治安。为保障我市防洪安全、经济建设顺利进行和社会安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在长江南京河段水域和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必须报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领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涉及通航安全的还要会同长江港监部门批准,到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治安手续。按照批准的范围、深度、方式、期限采砂,服从统一管理。否则,均属非法采砂。
  二、对非法采砂者,由水利、港监、公安等执法部门联合组织力量进行取缔,可按章处以罚款、赔偿损失、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采砂工具等。属于集体采砂的,还要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三、凡因非法采砂造成河势失控,危及水利工程安全,必须进行加固的,其一切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进行处罚。
  对不听制止或以暴力威胁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凡因非法采砂、运砂作业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一切责任自负;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负责赔偿;造成重大恶性事故和治安事件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或肇事者的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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