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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搬运装卸业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提供优质服务,保证装卸质量,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操作规程。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搬运装卸人员应当持有运输管理机关统一核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作业机具应当有营运牌。
  (四)不得为无证无照的车辆、船舶搬运装卸物品。
  (五)使用统一的搬运装卸业发票结算费用。
  (六)按照物价、交通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实行明码标价。
  (七)按时向运输管理机关缴纳规费,填报统计报表。搬运装卸业的运输管理费按搬运装卸营业收入的1.5%计征;无法按营业收入计征的,按规定标准实行定额计征。
  第十七条 “搬运装卸经营许可证”、“搬运装卸作业证”、“营运牌”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工作由县以上运输管理机关按照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在证照上加盖审验合格戳记,签注审验日期。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各级运输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运输管理机关应当深入厂矿、停车场、车站、码头、仓库等货源集散地,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执法时,应当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检查证件,做好调查记录,并使用规定的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和妨碍检查人员执行公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运输管理机关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领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责令其停业,没收其全部非法收入,并处以非法收入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二)经营者申请登记的身份与实际不符的,责令停业,处以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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