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制定企业章程时,应当有档案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合资、合作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文件材料的归档和档案的保管、保密、利用、鉴定、统计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九条 合资、合作企业在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科技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在任务完成后三个月内归档;其他文件材料应当在形成年度的第二年上半年归档。
第十条 合资、合作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会同档案部门对合同中所列的技术文件材料,按其目录逐项进行验收、鉴证,及量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有以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的合资、合作企业,应当要求作价出资方提供与实物相符的文件材料。企业档案部门应当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对其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性进行认真鉴证,并登记造册,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企业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是原件,并做到齐全完整性,能够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真实历史过程;企业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分类,按其内容、形成组成保管单位(卷、册、盒),编制案卷、卷内目录和专题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查找利用。
第十三条 合资、合作企业应当根据档案的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库房和箱柜;档案库房应当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防高温、防污染的设施和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四条 合资、合作企业形成的各种档案材料,在合营期为企业所有,任何一方或个人不得占为己有,双方因工作需要均可查阅。
按合同、协议有关规定属于合资、合作各方独自保密的技术,其技术文件材料由各方指定专人保管。
第十五条 合资、合作企业会计档案的管理,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合资、合作企业合同终止,其档案应当移交原中方合资合作者保存。
第十七条 合资、合作企业档案,在合营期间不得擅自销毁。凡失去保存价值、确需销毁的,必须经过鉴定,造具清册,经合资、合作企业董事会审核同意,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