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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第八条 生活垃圾塑料袋必须具备适当强度和容量,由指定厂家生产,使用者可以到当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商店购置,亦可用废旧物资向指定的物资回收站点换购。强度和容量适当的其他包装袋,也可以作为生活垃圾袋使用。
  各商店、农贸市场等经销单位,应当选用强度、容量适当的塑料袋装放所售物品,以利于顾客将包装袋作垃圾袋使用。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利用生活垃圾塑料袋发布广告,并将载有广告的塑料袋赠送居民使用。
  利用生活垃圾袋发布广告,须经市容等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市容管理部门及其依法委托的组织,责令改正,限期清运,并按下列规定给予罚款:
  (一)不实行生活垃圾袋装而乱扔、乱倒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罚款;
  (二)在道路或者户外场地堆放、中转生活垃圾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三)未按本规定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的,对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指出而拒绝改正的,由市容管理部门或委托的组织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罚款必须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罚款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条 对不服从管理,侮辱、殴打管理和执法人员,妨碍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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