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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南京市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 宁政发〔1995〕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城市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减少污染和尘土垃圾,进一步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袋装管理,是指将生活垃圾(含经营和社会公益活动产生的垃圾)装入垃圾袋,集中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三条 凡在本市各区(郊区的农村除外)、县属建制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工矿区的所有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居民、暂住和过往人员,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生活垃圾袋装管理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主管并组织实施,居民委员会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市容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主管机构,保障本规定的施行。
  第五条 报社、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影剧院、文化站、广告经营单位和各类学校,应当结合各自的放映、演出、广告发布和教学活动,配合开展生活垃圾袋装管理的宣传。
  第六条 单位和居民必须自行将不能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装入垃圾袋中,扎封袋口后按下列规定方式收集,并运至指定的站点:
  (一)居民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居民委员会代为统一委托专职清扫保洁人员按规定时间上门收集,并由其及时运输。
  (二)机关、学校、厂矿、店铺等单位的袋装生活垃圾,由该单位自行收集和运输。
  (三)机场、码头、车站、停车场、地下和空中通道(含天桥、立交桥)、文化体育娱乐场馆、集贸市场、早(午、夜)市摊群、经营服务点等公共场所的袋装生活垃圾,由其管理部门或经营者负责收集和运输。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部门委托收集和运输袋装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劳务费用。委托劳务,应当签订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委托劳务后,委托方在生活垃圾袋装管理中的主体属性和责任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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