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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1999年1月1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1994年12月22日 宁政办发〔1994〕126号)


  为了筹集国务院确定的治理淮河、太湖工程地方配套资金,省人民政府于1991年12月发出了《印发关于筹集防洪保安资金和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苏政发[1991]148号)。两年多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和社会各界、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支持下,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到今年8月底,全省已累计筹集防洪保安资金10亿多元,有力地支持了治理淮河、太湖及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
  目前,全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收和使用工作出现了新的情况,需要研究明确。一方面,一大批原属征收范围的企业转制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来源锐减;另一方面,由于价格因素,治理淮河、太湖及省重点水利工程总投资已大大突破原定38亿元的投资计划,资金供需矛盾日益突出。为了保证筹集足够的水利建设配套资金,按期完成党中央、国务院决定的治理淮河、太湖任务,提高防汛抗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筹集防洪保安资金的政策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征收范围。原属征收范围的企业,无论转制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股份制的生产、流通、服务企业,其中方资产部分和中方员工,仍应缴纳防洪保安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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