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公用局
《关于加强客运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1994年12月4日 宁政发〔1994〕261号)
为进一步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高客运行业管理和服务水平,建立南京客运市场新秩序,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要求,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现对加强客运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制定城市客运交通发展规划
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制订城市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市市政公用局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编制工作,报市政府批准。市建委、规划、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加强客运场、站等基础设施建设,使其与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公共场所建设同步进行,同步使用。市客管部门应参与客运场、站的布局和规划,并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一安排城市客运交通行业中经营形式和交通工具的发展与调整。
二、坚持和完善客运市场有偿使用制度
要坚持并进一步完善客运车辆经营权有偿使用制度,客运车辆的发展由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根据客运交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增长,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同时,市有偿营运管理办公室要抓紧开展对拍卖前已无偿取得经营资格的客运车辆的有偿使用金征收工作,并尽快建立二级市场。
三、强化窗口地区客运站点的统一管理工作
机场、车站、码头、汽车站等窗口地区的客运站点,由所在地区综合管理办公室统筹规划设置,切实加强管理。站点涉及的产权单位要顾全大局,服从安排,并协助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管理工作。客运站点内的营运秩序和营运业务,由客管部门或客管部门委托的站点经营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必须做到车排队,客排队,车客分离,统一调度,有序发车,并设置运价牌和租(乘)须知,规范服务标准。所有营运车辆顺序进站,服从调度,依次发车,严禁拉客和挑拣业务。全市客运站点的停车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统一规定并监督其执行情况。窗口地区的停车治安秩序,由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维护工作。
四、使用统一的客运票据,确保国家税费足额入库
税务部门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加强对客运发票的统一管理。南京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小公共汽车,必须使用税务机关印制的全市统一客运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自印、发售和使用其它各类客票。公安、税务、客管等部门应密切配合,严厉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和使用非法票据的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