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任务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范围内的下列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及其经济效益;
(三)内部各项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家和单位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五)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六)承包、租赁经营的有关审计事项;
(七)所在单位领导人交办的和审计机关委托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与境内、外经济组织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投入资金、财产的使用及效益,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所在单位的规定,可以对有关经济活动实行审鉴制度。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制定本系统和单位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第十三条 下属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向其主管的内部审计机构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报表、工作总结及重大审计事项的报告。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职权:
(一)检查会计凭证、报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二)参加有关经济决策、计划拟定等会议;
(三)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据;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或者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作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五)提出改进管理、加强内部约束、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第十五条 内部审主地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有权要求下属被审计单位报送有关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文件、资料等。有关单位必须及时报送。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和个人,经单位领导人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