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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市人民银行、市计委、市财政局
 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1994年11月29日 宁政办发〔1994〕120号)


  国务院最近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并召开电视电话会议,特别强调,这是抑制通货膨胀的一项重要措施。现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增强对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各银行、计划、财政部门要组织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国务院《通知》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加强现金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当前形势下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仍然是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和重要内容。同时,积极地向社会作好宣传,使企事业、机关团体单位的领导和财务部门的同志都能尽职尽责,做好工作,从而有效地抑制通货膨胀,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切实加强现金管理。1、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发布的关于帐户管理的规定,各单位的一切现金支出只能在一家银行(信用社)开立的基本帐户中支取,不准在其他帐户套取现金,更不得编造假用途套取现金用作消费基金支出;各金融机构不得在基本帐户以外为单位支付现金。2、建立大额提现申报、审批制度,加强银行的柜面监督。银行除正常工资性现金支付以外的大额提现的审批限额为:5万元以下由分理处(营业所)负责监督支付;5-10万元的由县支行、办事处计划部门负责审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市分行计划部门负责审批,其中,50万元以上的经审批后报市人民银行备案。各金融机构都必须确定专人负责,严格按此限额执行。3、坚决执行国务院对工资基金管理的规定,严格加强工资性现金支付的管理。凡机关事业单位必须按人事局统一下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使用本)提取工资性现金;凡实行工资基金计划管理的企业必须按劳动局统一下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企业单位使用本)提取工资性现金,凡属于临时性用工和计划外用工的单位必须先到市、区(县)劳务市场领取计划外用工手册,由劳务市场规定劳务费用总额,各金融机构根据上述《手册》核定的工资总额支付工资性现金,超过工资总额以外的工资性现金支出,银行有权拒付。元旦前一律不得提前发放工资、奖金、津贴以及兑现承包奖,欠税单位不得兑现承包奖。企业要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行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按“工效挂钩”管理办法提取使用工资总额,不得突破,所有工资性支出均应纳入工资核算范围,控制企业工资总额的过快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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