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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江砂开采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河床和江砂变化情况,市江砂办通知核减船只或停止开采时,有关县、区要无条件地坚决服从。有关县、区减少船只和停采,要提前5天向市江砂办备案。
  四、收益分配
  总的原则是国家为主,兼顾各方,取之于江,用之于江。
  市和县、区的分配比例,依据核定船只的吨位计算经营额,按经营额5:5分成。市和县、区每季度结算一次。
  凡由市江砂办代收的有关部门的规费,市江砂办负责统一返还。返还的比例或金额,由市江砂开采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后,每年一次性返清。
  市里的江砂收益,除开支必要的管理费用以外,其余部分在财政中专户储存,由市政府统一用于长江的治理。
  各县、区的江砂收益,除列支成本和有关费用外,要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市、县、区江砂收支情况,由市、县、区的审计部门每年审计一次,审计结果报市、县、区政府。
  五、管理与执法
  市江砂开采管理机构和管理办法,不改变现行的长江管理体制,不取代现有的有关管理机构的职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共同管好用好长江。
  为了方便江砂的开采和管理,经协凋,由市江砂办代行的某些职能,有关单位要大力配合和支持。
  管理与执法实行联合和委托并举,以委托为主,市和县、区结合,以县、区为主。
  具有行政执法权的主要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市江砂办,集中办公,联合执法。
  江面采砂秩序的管理,由市公安部门负责。主要任务是配合县、区制订维护采砂秩序的制度和办法,监督县、区严格执行市江砂办的有关规定,协调县、区之间的矛盾和问题,打击非指定地区和非指定船只的采砂活动。
  作业区内的管理和执法,由所在县、区政府负责,主要任务是打击非法采砂活动,防止和阻止群众的无理取闹,及时处理治安纠纷,维护正常的开采秩序。
  市江砂开采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除县、区以外,均不得直接或间接派船参与采砂活动。
  六、考核与奖惩
  市每年与有关县、区签订江砂开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予以奖惩。
  对擅自增加采砂船只,管理秩序混乱,屡禁不止的,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取消采砂资格。因领导不力、管理不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对不解缴应上交款的,市里将以市下达的有关经费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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