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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意见
 (1995年11月27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91号令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3]36号,以下简称《施行细则》),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是我市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市资产评估工作,各部门、单位应切实贯彻国务院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将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等各类资产评估纳入全市统一管理范围,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扎口,防止政出多门,加强资产评估统一管理工作。
  二、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涉及资产拍卖、转让、兼并、联营、股份经营、中外合资、企业清算等产权变动经济行为时,都必须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其他经济成份占有资产的必须进行产权界定后进行资产评估。市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上述业务审批时,需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评估确认批复作为必备文件,未进行资产评估的,一律不得核准。
  三、全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格审批和资产评估证书的核发工作统一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取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核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后,方可以从事资产评估业务。未取得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结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财政部门一律不予确认,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从严审批评估机构执业资格,加强对评估机构日常管理,实行对评估机构年检制度,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要限期整顿,直至撤销评估资格。对评估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四、认真进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资产评估,狠抓漏评问题,提高评估覆盖率,保证客观、公正、准确地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方单方面以现金增资或扩股时,要先对原合资资产进行评估,重新确定各方投资比例。企事业单位以实物资产到境外投资时,在出境前需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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