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发现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当报市招标办备案,并分送所有投标单位和编制标底单位。
第十六条 发出招标文件至投标截止的期限,三等工程不少于15天,一、二等工程不少于30天。
第三章 标底
第十七条 标底是招标单位对招标工程造价的预测或者控制范围。
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
第十八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者由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编制。
第十九条 编制标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计算工程量和编制标底;
(二)标底价格应当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价格中应当包含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技术措施费和工期奖等。工程质量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
(三)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条 本市标底审查单位的资格,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认定。
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或者其他具有资格的单位审查。
凡国家投资的建设项目,标底必须经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标底一经审定应当密封保存至开标时,开标前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漏。
第四章 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施工企业或者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以按照本办法参加施工投标。
第二十三条 在施工招标投标中,投标单位有权根据经营状况和招标文件对工程质量、工期的要求,自主确定投标报价,有权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质价格。
第二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当向招标单位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施工许可证或者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进入本市投标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