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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先后被《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9月4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4日)和《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5月11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1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废止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5年4月13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
  (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
  (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
  (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
  (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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