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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污染企业(项目)搬迁治理规定的通知

  (三)企业的厂址、厂房的补偿费;
  (四)企业在停产搬迁过程中发生的搬迁费可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
  (五)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含环保贷款)。
  第七条 污染企业(项目)搬迁的优惠政策
  (一)贷款:
  1、搬迁技改项目经批准后,需申请贷款的企业可凭批准文件、《污染企业搬迁技改经费预算表》,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2、对使用贷款进行搬迁技改的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个别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审核并经有关银行同意后,延长归还期或减息、计息缓收。
  (二)优惠政策:
  1、搬迁企业原则上应边生产边建设,待新厂房建成后再停产搬迁。搬迁企业应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按市政府有关规定,经财政部门同意,可酌情补助。
  2、实行“工效挂钩”的搬迁企业,在搬迁期间和新厂房建成一年内,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对按计划完成搬迁任务并还清贷款、取得较好经济效益的,可在“工资总额承包”的基础上,上浮一定比例。具体办法按市劳动、税务、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3、污染企业搬迁的原址,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出让(企业可自行寻找出让对象)。国有土地出让金除国家征收的部分外,全部返回原用地单位,专款用于搬迁,企业不得挪作他用。
  4、搬迁企业迁建工程中应享受优惠政策部分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粮油增销减购差价款、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基金、白蚁防治费、教育基金配套费、绿化费。免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市、区征收部分)的50%-80%。
  5、搬迁企业迁到新址后原计划使用的水、电、气指标可以继续使用,超过原容量部分的自来水增容费、电力增容集资费,确有困难可酌情减免。
  第八条 污染搬迁企业的原址(包括土地的使用权、房产的产权属企业的部分),应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以及市有关规定,实行有偿使用,并到规划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使用性质变更手续;到土地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权和使用权属变更手续,不得再用于有污染产品的生产。补偿费作为搬迁专项资金,专户储存,由搬迁企业主管部门批准、监督使用。
  第九条 本规定所列优惠政策,适用于市属以下企业;部省属在宁企业搬迁享受的优惠政策,作为市政府的国有资产对企业的投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污染企业搬迁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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