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费额
瓶装矿泉水 瓶装水月销售总收入×12%(计征率)×4%(费率)
自用矿泉水
(以消耗量计征) 0.3元/每立方米
地热水 0.1元/每立方米
砖瓦粘土 6元/万块砖标准
配料粘土(黄土) 0.2元/吨
自产自用水泥灰岩按移送时矿产品的市场平均价计征。
三、开采回采率系数的确定
1、有核定开采回采率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依照国务院《规定》第五条规定的计算公式确定。
2、没有核定开采回采率的采矿权人,其开采回采率系数按下列规定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度较好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程序较差的,开采回采率系数为1.2。
四、征收机关及管辖范围
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具体征收工作由市矿产资源管理局和各县人民政府地矿管理机关负责,并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财政部门、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矿产范围在县行政管理辖区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所在县人民政府负责地矿行政管理的机关征收。
市矿产资源管理局负责征收全市各区范围内的国有矿山企业、区属以上(含区属)集体矿山企业和跨县行政区域的各类矿山企业的资源补偿费,同时接受上级授权征收跨市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
全市各区范围内的乡(镇、村办集体、私营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市委托各区地矿管理机关代行征收。
五、各县征收机关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被明确负责辖区内地质矿产管理工作,能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地矿行政管理职能;
2、有与地矿行政管理职能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条件;
3、有专门的独立财务帐户和专职财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其矿产资源补偿费由上一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代行征收。
六、征收(缴纳)期限和时间
有银行帐户的采矿权人,以银行结算方式按月缴纳,于次月10日前缴清上一个月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无银行帐户的,以现金缴纳,半个月(15天)为一个征收(缴纳)期,于期满后5日内缴清。
每逢12月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于12月10日前按上个月实际缴费额预缴,年终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