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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意见
 (1994年8月30日 宁政办〔1994〕184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一)凡本市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部属事业单位(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及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的全体工作人员均实行养老保险。
  (二)全体工作人员包括国家干部、聘用制干部、固定工人、劳动合同制工人和计划内临时工。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和筹集
  养老保险基金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承担,按照“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集。
  (一)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按下列渠道列支:
  国家机关及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在行政事业费中列支;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按照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和自有资金解决;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含集体事业单位)在创收收入中列支,税前提取。
  (二)养老保险基金统筹按下列标准执行:
  单位依据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和离退休费用两项之和的23%缴纳;聘用制干部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由单位按其工资总额的23%缴纳;在职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
  (三)统筹标准需调整,必须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缴纳与拨付
  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采取全额结算、差额拨付的方式实施结算。对逾期不交或少交养老保险基金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四、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
  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处(以下简称市机关事业社保处)是南京市人事局所属全民事业单位,负责本市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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