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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南京市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1994年8月26日 宁政发〔1994〕17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加强住房基金的管理,支持房改单位购、建职工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京市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管理、切块下达、季度微调的管理办法,按市政府批准的住房基金使用计划分别下达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工商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执行。
  委托贷款金融业务(包括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款审批与发放、贷后检查、本息回收等),住房公积金由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办理;单位住房基金和售房资金金融业务由工商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建行南京分行房地产信贷部按政府确定的金融分工办理。
  委托贷款主要是单位住房专项贷款、经济实用住房建设贷款。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单位专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单位住房专项委托贷款只能用于购、建职工住房,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
  凡参加本市住房公积金统一运转的单位,因购、建职工住房而发生资金不足时,均可申请贷款。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的项目,其实施单位也可申请贷款。
  第六条 贷款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按时足额汇缴公积金的单位。
  (二)贷款项目已纳入主管部门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和住房基金使用计划。
  (三)购、建住房自筹资金部分已落实70%,具备了购房、开工建设的条件。
  (四)具有按期偿还本息能力,还款资金来源已落实,确有物资财产作保证。
  (五)提供承办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认可的具有代为偿还能力的经济法人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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