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契税征收税管理暂行规定

  (五)到农村安家落户的复员军人就地购房,生活确有困难无力缴税的,可酌情减免。
  (六)华侨和港澳同胞用侨汇或外汇购买房屋,减半征收契税。
  契税的减免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契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市区契税由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直接征收。
  第八条 房屋产权交易时,当事人双方应当订立契约,由产权承受人于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持当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证明购房合法行为的有效证书,向财政机关申报纳税。财政机关收到契件确认无误后,通知纳税人完纳契税,核发纳税凭据和契证。对未按规定缴纳契税或办理契税减免手续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发证手续。
  市区契税征管依据“先税后证”制度执行。纳税人凭完税凭证在市房管部门领取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契税专用章”的房屋所有权证。
  第九条 建委、外经委、银行、房管等部门和房地产开发经营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财政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及时提供或报送相关的文件、资料、报表。
  第十条 纳税人必须接受征收机关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一条 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财政机关予以处罚:
  (一)凡发生房屋买卖、典当、赠与、交换等交易行为,超过规定期限而隐匿不报的,或改以继承、分析名义立契逃税的,除责令补税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应纳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二)凡匿报产价者,除责令据实补缴短纳税款外,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处以短纳税款2倍以下的罚款。
  (三)凡已办理契税手续而逾期不缴者,除限期追缴应纳税款外,并按逾期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
  (四)伪造证据、侵占他人房产或冒名补契投税者,除没收已纳税款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因纳税发生争议时,应当首先按照征收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和滞纳金,然后可以在60日内向上级征收机关申请复议,上级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对围攻、殴打、侮辱契税征收人员,阻碍契税征收人员执行公务的,各级公检法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协税、护税成绩显著和举报偷、漏税有功人员,各级政府、财政机关应当给予相应的表彰和奖励。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