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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政府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局
 《南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批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7月8日 宁政发〔1994〕142号)


  为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促进物业管理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批作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市政、公用设施和相关连的场地。
  本规定所指的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单位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以代理经营的方式从事对物业的管理和修缮,并为使用人提供多方面的服务。
  二、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按合法程序成立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从事物业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性经济实体。
  三、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公司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全市物业管理公司的经营资质,颁发《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对物业管理进行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
  四、申报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管、托管房屋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上或高层写字楼、综合楼宇不少于1幢;
  (二)货币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三)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
  (四)管理人员按下列要求配置,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的平房及多层房屋不少于6人、高层建筑不少于8人;不足10万平方米不少于5人。上述人员中,房地产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在册管理人员的三分之一。
  五、申报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时必须交验下列资料:
  (一)内资企业(含全民、集体、股份制、股份合作制)
  1.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资质报告;
  2.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物业管理公司的文件;
  3.管理章程;
  4.法定代表人任命书或聘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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