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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南京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1994年6月18日 宁政发〔1994〕124号)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四害),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住户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南京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容委)是除四害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下设的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爱卫办)负责除四害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区(县)爱卫会应当做好辖区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除四害的调查研究、技术指导、业务培训、考核鉴定以及四害密度的监测工作。
  第四条 市、区(县)爱卫会应当配备除四害监督员,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具体承担除四害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除四害工作应当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对确无能力除四害的单位由专业队伍承包,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和市市容委共同核定。居民住宅区除四害所需经费在收交的垃圾费中列支。
  第六条 各单位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除四害工作,落实除四害任务。各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本辖区内的单位、住户开展除四害活动。公共地段的除四害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七条 除四害所需药械,由市爱委办认可的单位生产、加工或经营,以保障人畜安全和杀灭四害的效果。
  第八条 卫生防疫部门应当按规定做好除四害药械的质量监测和审查工作,防止伪劣药械流入市场。
  第九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在其负责的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灭鼠先进城市规定的标准: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5%,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1%,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
  第十条 各单位、个体工商户、住户以及公共地段的主管部门都应当采取综合措施,严格控制室内外苍蝇孳生,在其负责的范围内必须达到国家灭蝇先进城市规定的标准:居民住室、职工和学生宿舍、普通工作间的有蝇房间不得超过3%,有蝇房间的蝇数不得超过2只。饮食、食品行业操作间、单位餐厅、厨房、库房、办公室和学校教室、医院病房,都应当达到基本无蝇。生产、生活垃圾,应当日产日清。环卫设施及时清理,定期洒药,不得有蝇蛹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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