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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南京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1、医药费用(包括营养费)、护理及陪护人员的费用;
  2、因负伤而造成歇工天数的工资;
  3、伤残补助;
  4、死亡职工的抚恤费用及家属的困难补助;
  5、事故善后处理中的丧葬、交通、住宿、饮食、招待、人员差旅费等;
  6、事故引起成品、半成品、原材料、机械设备、工具和建筑设施损坏的费用;
  7、消除事故及清理现场所支付的费用;
  8、从事抢救、处理善后工作的有关人员的工资费用;
  9、事故引起停产的损失;
  10、事故引起环境污染的损失;
  11、顶替死亡或残废人员上岗操作所需的培训费用;
  12、其他。
  各企业应按实际情况,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以上项目统计,不得随意减少。
  第十五条 事故原因调查清楚后,要迅速制订防范或改进措施,逐条指定专人负责实施,限期完成,并由企业主管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死亡、重伤、多人事故,自发生之日起二十天内(特殊情况也不得超过一个月)由企业写出《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事故照片、示意图及调查旁证材料,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和市劳动局、总工会。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需报市劳动局三份,报总工会两份、检察院一份,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均需在调查报告书上签字。
  第十七条 多人、重伤事故,市属以上企业由主管部门负责结案,县、区属企业和街道、乡镇企业由县、区劳动部门结案,并分别抄送市劳动局备案。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负责结案,并报省劳动局备案。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次伤亡五人以上的重大伤亡事故,由市计经委、劳动局、总工会联合审查结案,并报省政府审核备案。
  第十八条 伤亡事故结案后,方可办理职工子女顶替等事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 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各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给予必要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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