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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高架路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南京市高架路市政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1994年3月21日 宁政发〔1994〕52号)

  第一条 为加强高架路市政设施的管理,保障高架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设施,是指高架路主体、高架路引桥,高架路桥下道路红线范围内的桥梁、车行道、人行道、路名牌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高架路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政工程管理处具体负责高架路市政设施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高架路市政设施范围内,不得擅自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路桥和道路上行驶履带车、铁轮车;
  (二)在路桥和道路上试刹车;
  (三)占用路桥桥孔;
  (四)摆摊经营或者堆物、搭建;
  (五)其他占用、损害路桥及其附属设施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占用高架路市政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的,必须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占用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占道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占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市政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挖掘路桥下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签发的批准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先到市市政管理部门办理道路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交纳道路挖掘赔偿费,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同意,交纳交通管理费后,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第七条 履带车、铁轮车和总质量超过路桥负荷量的车辆需要通过路桥和桥下道路的,应当事先报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采取路面保护措施,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下列行为,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责令共停止侵害、限期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工具和物品,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七条规定的,处以每辆车500-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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