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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蔬菜产销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蔬菜产销改革试行意见的通知
 (1985年2月12日)


  根据一九八五年中共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大中城市蔬菜要逐步放开的精神,我市蔬菜产销的改革,应从蔬菜产销特点和南京的实际情况出发,充分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取消统购派购,取消指令性计划,实行定议结合(定六议四),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通过改革要求做到:蔬菜供应充沛、质量鲜嫩、品种多样、价格合理,群众满意。
  一、稳定菜地面积
  菜地是蔬菜生产的基础,也是保证南京市二百多万人吃菜的关键。近几年,我市菜地每年都在以二千亩以上的速度递减。因此,现有菜地面积必须加以控制。菜地必须种菜,菜农要种好菜,菜地不得荒芜。确需变动菜地(如改种其他作物或挖鱼塘等),由区政府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凡属城市总体规划区域的蔬菜基地,均不得随便乱占乱用;因建设必须征用的,应严格按市政府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交纳新菜地建设费。
  乡镇企业,包括乡、村与城市联营的企业征用菜地的方法,将另行规定。今后如要增补菜地,应有计划地向郊县地区发展,开辟二线蔬菜生产基地。
  区、乡、村都要对菜地实行有效的管理。
  二、进一步稳定、完善菜区生产责任制。
  我市现有以统一经营、联产到劳为主的多种形式生产责任制对于调动菜农的生产积极性、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对于有效使用已经建成的现代化生产设施起积极的作用,但仍需进一步完善。各郊区如需变动生产责任制形式,必须尊重队情民意,让群众自己选择。不强调一个模式,不搞一刀切。
  各乡、村要认真搞好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工作,对种苗、植保、粪肥、机耕、喷灌、塑料大棚、上市等,实行统一管理和安排,建立责任制。
  三、取消指令性生产计划,实行蔬菜合同定购和议购议销相结合的购销政策。
  已经下达的一九八五年蔬菜生产、上市计划,改作指导性计划,由各生产队结合自己的情况,因地制宜,安排种植。
  青菜、大白菜、萝卜、冬瓜、四季豆、豇豆、蕃茄、黄瓜、腌雪菜等品种,由市蔬菜公司与菜区的村和生产队签订定购合同:定品种、数量、质量、上市时间、价格水平,实行有奖有罚。在合同定购数内(允许上下有百分之十的幅度),由蔬菜公司负责包收、保价,对超合同部分,由市蔬菜公司实行保护收购。全市定购总量掌握在二亿八千万斤(约占上市总量的百分之六十)左右。合同的具体内容由农商双方协商决定,除定购品种外,其余品种都实行议购议销。
  对一些适宜腌制、速冻加工和其他小品种的蔬菜,根据需要,农商双方也可签订定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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