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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2004年5月12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调整国家机关、
 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工资的决定的通知
 (1983年2月2日)


  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二年十月一日起,调整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部分工作人员的工资。国务院国发[1982]140号和省人民政府苏政发[1983]6号文件对这次调整工资的指导思想、范围、政策、办法和组织领导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现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文件精神,严格执行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调整工资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情况复杂,各级领导一定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务院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工资的决定和有关文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广大干部和群众,端正态度,顾全大局。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文件中的政策、规定,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突破杠子,不得弄虚作假,否则,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包括取消当事人的升级资格,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二、要坚定不移地执行重点调整中年知识分子工资的政策。
  这次调整工资的重点是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中工资偏低的中年知识分子。这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要决策。我们一定要正确认识知识分子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重视和发挥知识分子的重要作用。应该把调整工资的过程作为宣传落实知识分子政策的过程。
  三、市各调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同志亲自抓调资工作,把好政策关,把好事办好。各区、县以人事、劳动部门为主抽调熟悉工资工作的同志组成调资办公室;其他有调资任务的单位,视任务大小可以组成专门班子,或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办理调资的具体工作。
  四、各区、县和市各有关部门的调资方案,报市调资办公室批准后执行。调资可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分批实施。银行凭批准机关的批准文件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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