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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南京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1982年8月13日)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1]9号文件精神,加强文物古迹的保护和管理,市文化局和市文管会在省公布的文物保护名单的基础上,会同各区、县和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并按标准加以遴选和补充,确定南京市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一百四十二处,现予公布,并作如下通知,请研究执行。
  一、要切实加强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南京市文物古迹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已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划出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指定专人保护,并逐步建立档案。
  二、对使用文物古迹的单位要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查、清理。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对已被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要重新进行审查。凡有损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和有碍观瞻的,应令其迁出。允许继续使用的,应立即签订保护、使用合同,任何使用单位都不得拖延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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