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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义务消防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1、听到火警信号,迅速投入灭火战斗;
  2、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加强消防工作的指示的规定,监督执行消防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
  3、进行防火宣传,普及消防常识;
  4、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并在必要时组织队员值班巡逻,发现问题,及时反映,消除隐患,防止坏人纵火破坏;
  5、维修、保养和管理消防器材,保护消防水源;
  6、积极参加消防技术训练,学会使用灭火工具。
  七、每个地区和单位和义务消防队都要建立必要的会议、学习、工作和训练等制度,配足灭火工具,学习消防知识,加强灭火战斗训练和实地灭火演习,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做到平时能防、遇火能救。
  厂矿、企事业、工地、仓库、学校等单位义务消防队的学习和训练,每年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必要时,各级公安机关可组织义务消防队长集中学习和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和场地,由各单位自行解决。对于参加训练的队员,应按规定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八、义务消防队员都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并严格遵守下列守则:1.服从命令,听从指挥;2.严格遵守火场纪律,不拿群众一针一线;3.迅速扑救火灾,不迟延、不退缩;4.注意操作安全,防止发生事故。
  九、义务消防队员,因扑救火灾而伤亡者,要给予治疗和抚恤。扑救火灾和参加消防训练、演习所占用的时间,要按照同等劳力的实际收入水平计工分或发给工资,奖金不受影响。
  十、定期考核义务消防队员。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成绩较好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扬;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报上级部门给予适当奖励。对于平时工作消极、扑救火灾畏缩不前,因而造成不良影响者,应给予批评教育;违反纪律,情节严重者,应按规定给予适当处分。
  十一、凡违反消防法规,拒绝组建义务消防队,阻碍群众性消防工作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或负责人,将依照《消防监督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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