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义务消防组织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2年11月5日)
一、为了加强义务消防队伍建设,进一步发挥其在保卫国家和人民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根据
消防监督条例和城市消防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
二、义务消防队是一支群众性、不脱产的队伍。在厂矿、企事业、学校,由单位保卫部门领导;在街道(镇)和农村社队,由单位行政和公安派出所实行双重领导。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和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同志,必须把加强义务消防组织的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定期布置和检查工作,认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经常检查督促并给予业务指导。
三、厂矿、企事业、工地、仓库等单位要普遍建立义务消防组织;街镇和农村,可根据具体情况,以街道(镇)、居委会、生产大队或自然村为单位建立。义务消防人员要力求精干,一般可按下列比例组建:
1、厂矿、企事业等单位,常年职工在一千人以下的,义务消防队员要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十左右;一千人以上五千人以下的,要占百分之五左右;五千人以上的,要占百分之三左右;
2、易燃易爆和远离市郊的单位,要适当增加义务消防队员比例。仓库义务消防队员的名额,要根据物资储存性质、仓库面积、建筑结构和用火用电等方面的特点酌定;
3、城郊居民和农村社员中的义务消防队员,一般要占十八周岁以上人数的百分之二左右。
四、义务消防队的组建,一般可以原消防队员作为基础,采取本人报名(包括妇女)与群众推荐相结合,提出人选名单,经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本单位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后公布,并分别送主管区(县)、街道(镇)或市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备案。
五、义务消防队设队长一人、副队长一至两人;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宣传、检查、火灾扑救和火场纠察等小组,小组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统一火警信号,一旦发生火灾,便于投入战斗。
六、义务消防队的具体任务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