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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房产)

南京市革命委员会通知(房产)
 (1973年6月20日)


  根据国家有关房产政策的规定和我市的情况,现对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被接管、占用私房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在执行中,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对照政策,妥善处理。
  一、关于处理的范围与时间问题
  凡属文化大革命(1966年5月16日)以来接管、占用的私人房屋,不论已否办过接管手续,也不论是由市或区批准的,都必须逐户审核按政策处理落实。
  属于司法机关依法判决没收和打击投机倒把活动中经主管部门审批决定退赔抵赃的房屋,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自有房屋移交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不在处理范围以内。
  二、关于处理分工问题
  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以来接管、占用的私房,现在属于市、区房管部门经管的,由市、区分别负责处理落实;属于单位、群众占用的由所在区负责督促占用单位和占用人按照房管政策处理落实。属于市、区交叉同幢的房屋,由区出面处理,租金结算及住户搬迁等问题,按原实际经营范围由市、区分别负责。
  以上处理结束后,均须逐户逐处地将结果报市。
  三、关于审批权限问题
  在处理接管、占用的私房中,凡涉及接管、代替和私改等产权处理的,均应由区负责核实清楚,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原始材料一并报市审批。
  四、关于退还房屋问题
  1、原属房主自住、接管后仍由房主自用的房屋,应明确产权归房主本人所有。
  2、被动员挤让出来的自住房,要分别轻重缓急逐步退还给原主。
  3、房主原出租、出借以及房管部门接管后在原出租范围内调整的住户,在退还房屋时应将租赁关系一并移交给房主,欠租应责成住户向房主补缴。
  4、应该退还的房屋,原房还在的,应退还原房;原房已经维修或翻修的,退还房屋后应与房主按实结算维修费用;原房已经全部拆除无法退还的,应根据原来房屋的质量、面积予以折价补偿。
  五、关于装修设备及添、搭建的处理问题
  1、退还的房屋中原有装修设备经核实属于房管部门接管后被拆除的,如原物还在,应负责予以恢复;原物已损坏、散失的,应给予折价补偿。
  2、退还的房屋中不属于原房的添、搭建原则上应予拆除。如房主要求保留,可以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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