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市开放办对项目建议书综合分析后,在二天内送市会审会议成员和市有关部门。
4.市会审会议成员和各有关部门接到项目建议书后,应在十天之内将初审意见送市开放办。
5.市开放办将各部门意见汇部后,准备好汇报材料,三天内报市会审会议。
6.市会审会议对项目建议书进行研究,一天内作出审议决定。经市会审会议同意的项目,统一由市计委负责报上级部门审批。
7.经上级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方可进行可行性研究及下一步工作。
四、外商独资企业的审批程序
1.外商在我市举办独资企业,除按国务院国发[1985]90号文件要求统一归口的项目外,总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市会审会议审批。审批程序与五百万至三千万美元中外合资项目的审批程序类同。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市开放办应协助投资者落实企业的开办地点。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或市主管局(公司)应积极协助投资者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市会审会议在收到项目建议书后一周内提出审查意见;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周内提出审定意见;收到独资企业章程两周内作出审批决定。
五、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审批程序
1.凡不属于经贸部所列不得搞来料加工、装配的商品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不论成交额大小,一律填写审批单报批,不需编制可行性报告。
2.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直接对外谈判签约。尚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可与市或县外贸公司联合对外谈判签约。
3.凡对外签订的来料加工、装配合同,由县、区人民政府和市各主管局(公司)代市经贸委审批,并报市经贸委备案。
4.县、区人民政府和市主管局(公司)在收到来料加工、装配合同报批单三天内提出审批意见。
5.企业凭营业执照、对外签订的合同副本和审批文件向南京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6.凡涉及到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的来料加工、装配业务,在审批之前需得到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六、其他项目的审批
国家有关部门委托本市代批的项目由市会议审批;各民主党派(团体)所属的企业单位与外商合资、合作、补偿贸易项目,由市会审会议审批。
七、本细则授权市人民政府对外开放办公室负责解释。